火急,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3:32:52
何某向我国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A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法院经审查明,A国与我们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

问:1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 何某可以怎么做?

问:1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应该退回卷宗,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 何某可以怎么做?通过外交途径。。
第二百六十三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